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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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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02259M/2023-000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道运发〔2023〕8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天游ty8me官网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经局2023年第6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2.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3.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目录



        2023614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确保“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反垄断﹝20212号)、《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市场监管垄〔20209号)、《天津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审办法》(津竞审办〔2021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意见》(津交发〔202128号)、《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道运发〔202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制定或者代上级部门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否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而进行的自我审查,具体审查对象包括:

1.有关市场准入、退出的文件;

2.有关产业发展的文件;

3.有关招商引资的文件;

4.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

5.有关政府采购的文件;

6.有关经营行为规范的文件;

7.有关资质标准的文件;

8.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纪要、批复、招标文件、协议等)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第三条 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不得出台实施。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2),经初审和复核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附件1

书面审查结论应当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局机关处室(以下称起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听证、确定结论性意见、定期评估等工作。

局属单位需以局名义制定制定政策措施的,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起草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工作。

法规处负责起草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结果的复核工作

对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反垄断20212号)等制度确定的审查标准开展审查

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第八条 起草部门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后,应及时将《公平竞争审查表》和拟出台政策措施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材料,送局法规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核。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在合法性审核时一并进行复核

法规处将起草部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的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律顾问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核,法律顾问出具审核意见后,法规处进行复核。

第九条 我局起草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本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出现异议,需要按照《天津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审办法》(津竞审办20212)的规定,提交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会商会审协助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条 起草部门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可以征求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的意见,也可以就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征求上述方面意见或者咨询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反垄断20212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起草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 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工作由文件对应的起草部门具体负责。

经评估认为违反审查标准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对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要逐年评估实施效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起草部门本部门制定的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实行目录管理,填写公平竞争审查目录(附件3),列明政策措施的名称、文号、出台时间、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及结论等信息,报局法规处统一汇总,形成局公平竞争审查目录,报送市交通运输委

第十条 对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政策措施的制定部门应当及时认真整改。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道运发〔202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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